各进、出口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开展改革试点。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进出口企业目前要做的工作
为保证各企业试点期间正常开展收付汇业务,请已在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已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出口单位、已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及时按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需一并提交《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收支确认书》文本请到外汇局、银行柜台领取或登陆“烟台大经贸”(网址:
)网站公告中“外汇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下载,A4纸打印。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务必于2011年11月5日前送交至外汇局烟台市中心支局一楼大厅进出口柜台。逾期不签署确认书的企业,试点开始后需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见附件),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二)在出口退税方面,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在出口报关方面,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使用网上核销企业报审系统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等。
请各进出口单位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了解改革内容及相关要求,外汇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将于近期对进出口单位进行培训,讲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内容、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及企业端系统操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胡顺海 杨涛 肖承军 刘伟 朱俊峰 朱婷
电话:6601629 6601590 6601572 6601892 6601870 6601770
外汇局烟台市中心支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