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继续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至5月31日。
二、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委托其他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接受企业直接提交的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
三、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10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经审核的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10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010年度利润表(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留存会计师事务所备查。
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五、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为出具外汇年检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汇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企业予以相应处罚。
七、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被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再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外汇局将先对其按相应规定处罚后方可恢复其外汇登记,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6601761 6601826 6601695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
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