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产业政策
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产品出口为主 ,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着力发展汽车、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化纤纺织及服装加工、食品、轻工、新材料等行业,同时加快吸收外资开发第三产业,形成整体产业优势。
鼓励发展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生产项目,实行大中小项目并重的原则,着重构筑大工业基地的框架。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建设跨国公司的研发、制造基地。
鼓励发展外商独资和外商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坚持走中中外的路子,积极探索国际上通行的合作方式。
鼓励产品外销但不限制内销,产品销售方向完全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
二、税收政策
1、流转税
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和国内投资的鼓励发展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 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可办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对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国内项目
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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