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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外经贸计财字[200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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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
各市外经贸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OO5]25号)于8月1日发布。《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调低地方财政的超基数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将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92.5:7.5。二是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是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新办法自2OO5年1月1日起执行。与原来的退税办法相比,新的退税办法将对解决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将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市将国发[2OO5]25号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类进出口企业,让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放心出口,大胆出口。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大同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出口退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反映。联系电话:0531-86163419。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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