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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份
2004年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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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8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分担比例、退库方式等现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对外贸易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迅速传达。这次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以及出口退税运行情况,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权衡后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商务(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正确理解《通知》内容和实质,把《通知》内容尽快传达到企业,让广大出口企业能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放心出口、大胆出口。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落实。各地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加大与地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配合财税部门做好与《通知》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和措施的调整、完善工作,把《通知》有关政策措施实实在在落实到企业,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同时,防止各种形式的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向企业转嫁退税负担、将退税基数下分到乡镇和企业、限制设立流通性外贸公司和出口型外资企业等种种不利于外贸发展和市场建设的做法,把各方面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引导好。
    三、掌握动向,规范秩序,防止骗税。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新趋势、新动向、新手法,不断改进和完善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指导企业守法经营。加强与海关、外汇、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经常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调研,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各级商务(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出口退税机制运行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和反映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联系电话:65198656,65198460。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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