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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财企[2005]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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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烟台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全方位、高质量、高水平”的外经贸工作要求,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2005年出台如下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在享受国家、省扶持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3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给予资助30%,单户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监测费给予资助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当年享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认证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四)对出口企业当年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给予资助30%,单个项目(按国家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对出口企业参加网络交易会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参加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的出口企业补贴4000元;参加烟台市网上交易会(烟台大经贸)的出口企业,单个产品补贴200元。
(六)对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项目及外经企业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而借贷国内银行专项或封闭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个百分点的贴息。 (七)对出口企业参加烟台市统一组织的国外经贸活动摊位费给予补贴。传统市场补贴50%,新兴市场全额补贴。 (八)对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多的企业实行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非洲、拉丁美洲、独联体和中东地区等四大新兴市场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7%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2万元。 (九)对年出口农产品10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增长超过全市预期目标17%的企业实行奖励。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出口额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烟办发[2005]9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以上(一)至(六)项政策所需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第(七)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第(八)(九)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出口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负担50%。 二、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企业摊位费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在组织活动时直接补贴。市直企业其他各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与拨付: 1、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2、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弃权处理。 (二)市直企业申请资金时,除了填报《2005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保险合同(原件)、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2、反倾销应诉律师费资助:应诉通知书(原件)、律师协议书(原件)、律师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等国际认证资助:证书(原件)、认证和检测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材料。 4、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资助:批准证书(原件)、商标注册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网络交易费补贴:网络交易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6、“走出去”专项贷款贴息: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原件)、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复印件)、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监督与检查 (一)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其他补贴资金,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二)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出口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烟财企[2004]10号文《关于实施烟台市2004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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