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及烟台、莱州、莱阳、牟平、龙口开发区:
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规范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有关业务审批,根据商务部商产发(2007)133号通知及省外经贸厅6月28日培训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各审批机关要严格遵照商务部商产发(2007)133号文通知内容,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督促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励节能降耗。督促加工贸易企业健全用工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
二、根据商产发(2007)133号通知第三条要求,切实加强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好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内销审批。
三、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四、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反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3)原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内销合同
5)《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初审表》(加盖经营企业印章原件)
五、经营企业内销必须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条件,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外经贸主管部门方可进行内销材料初审。
六、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将企业的内销初审表及内销合同通过邮箱报市级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局统一编发内销批准证号,然后由各外经贸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内销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七、联网监管企业和涉证商品的内销审批仍执行原审批程序,由烟台市外经贸局审批,配额等商品由市外经贸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各县市区作好初审、转报工作。
八、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规程进行加工贸易内销业务审批,使加工贸易有序发展。对违反规定的,市外经贸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权。
附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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