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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首批使用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企业有关材料的
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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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3]88号),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市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现将首批使用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2002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未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
二、报送材料:企业已经取得应退未退税款证明,但尚未办理质押贷款的,经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审核后,由县市区外经贸局于8月7日15时前统一报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尚未办理应退未退税款证明的,由企业到市国税局税收进出口管理分局办理有关证明,并于8月7日15时前直接报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
三、资金拨付: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核后,市财政于8月8日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
地址:市外经贸局5楼526房间
电话:6255069 624649参转3209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报主要领导,并主动与本地财政局联系有关事宜,确保各项资金快速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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