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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2004年7月份
2004年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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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烟财企[2004]10号

关于实施烟台市2004年鼓励外经贸
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促进全市外经贸的快速发展,不断优化出口产品和市场结构,进一步与WTO规则相适应,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2004年出台如下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兴市场出口增长部分进行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对非洲、拉丁美洲、独联体和中东地区等四大新兴市场出口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二)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部分进行奖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出口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同属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三)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予补贴30%。
    (四)对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补贴3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出口企业网络交易费给予补贴。对参加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的出口企业补贴4000元;参加烟台市网上交易会的出口企业,单个产品补贴200元。
    (六)对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项目及外经企业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而借贷国内银行专项或封闭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个百分点的贴息。
    (七)对出口企业2004年当年取得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检测费给予补贴3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对出口企业2004年当年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给予补贴3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国外经贸活动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传统市场补贴50%,新兴市场全额补贴。
    以上政策,第(一)、(二)项政策所需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第(三)至(八)项政策所需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一)各项扶持资金的申报,除摊位费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在组织活动时直接补贴外,市直企业均须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二)县市区企业须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申报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申报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县市区。
    (三)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奖励:《烟台市四大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奖励申请表》(附件一)
    2、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奖励:《烟台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奖励申请表》(附件二)
    3、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烟台市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三)及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保费凭证复印件
    4、反倾销应诉律师费补贴:《烟台市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律师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四)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网络交易费补贴:《烟台市网络交易费补贴申请表》(附件五)及企业实际支付网络交易费凭证复印件
    6、“走出去”专项贷款贴息:《烟台市“走出去”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六)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等国际认证补贴:《烟台市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等国际认证费补贴申请表》(附件七)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补贴:《烟台市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八)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兴市场增长奖励:《烟台市四大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九)
    2、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增长奖励:《烟台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十)
    三、监督与检查
    (一)扶持外经贸发展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企业收到奖励和贴息资金后,须做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其他补贴资金,须做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二)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出口企业,应接受财政、审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烟财企[2003]19号文《关于实施烟台市2003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烟台市四大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奖励申请表

  2、烟台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奖励申请表
  3、烟台市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4、烟台市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律师费补贴申请表
  5、烟台市网络交易费补贴申请表
  6、烟台市“走出去”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
  7、烟台市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等国际认证费补贴申请表
  8、烟台市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补贴申请表
  9、烟台市四大新兴市场出口增长奖励申请汇总表
  10、烟台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奖励申请汇总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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