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4]3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通知要求,组织所属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资金。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地方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并于2004年5月17日前分别向市外经贸局(计财科)、市财政局(企业科)报送2003年研发资金的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联系电话:6246211(市外经贸局)、6688015(市财政局)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4]340号)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技三函[2004]18号)文请登陆http://www.yantaimarket.com/cn/service/sb.htm下载查阅。
2004年5月13日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外经贸技字〔2004〕340号
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技函[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项目支持方向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
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学技术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印发)产品的研发项目。
(二)优先安排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研发项目。
(三)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出口品牌的研发项目。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企业的研发项目。
(五)优先支持能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产品档次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本土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地位的研发项目。
二、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请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地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省直有关企业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各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研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务必于2004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外经贸厅(科技处)、财政厅(企业处)报送2003年研发资金的申报材料。省直有关企业对本单位申请研发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报送。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 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 《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项目申报材料详细要求,请参见商务部通知文件。
四、文件查询
1、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计财发(2002)527号)
http://www.czwm.com/client/show_detail.asp?column_id=4&title_id=591&news_id=414&toplevel=1901
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印发)http://kjxm.chinatorch.gov.cn/declare.asp
联系电话:0531-6163309(省外经贸厅)
0531-2669771(省财政厅)
E-mail:kjch@trade.gov.cn
二○○四年五月八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能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研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以及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2003年重点支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科学技术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印发)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与财政厅(局)(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04年5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逾期不予受理。
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苏州、无锡、合肥、威海、武汉、广州、中山、西安、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沈阳、长春、郑州、昆明、包头、长沙、株洲、南京25个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可组织基地内企业的研发资金项目,汇总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业务指导。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研发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附表》(附件2);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须附专家论证意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2年及2003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师证书的复印件);
(七)与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科:
1、企业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4、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认证证明、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以软盘报送,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项目及企业名称。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除应报送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及软盘:
(一) 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 《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材料(仅送商务部)。
为便于高效及时掌握申报项目信息,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同时将汇总上报项目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具体操作是,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在线申报系统”,输入《2003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附表》的相关内容)。
四、其它要求
(一)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组织、审查等工作。
(二)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或列入其他部门科技或研发资助计划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三)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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